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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3-08-18

      各省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云民民〔2011〕29号)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决定开展2022年度省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级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条件

      (一)凡依法在云南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符合《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且不存在以下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可申请报名参加评估。

      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报名参加本次评估:

      1.2020年7月1日以后登记成立的;

      2.2021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慈善组织未履行2021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义务的);

      3.2021年度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近2年连续基本合格的;

      4.2021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6.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二)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二、评估内容

      依据云南省2022年度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对参评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指标体系采取千分制,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责任和社会评价5个方面。

      三、评估机构

      云南省民政厅按评估程序规定要求,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具体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和复核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云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评估标准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接受评估对象和社会的监督,对评估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四、评估程序

      评估遵循社会组织提出评估申请、评估委员会审核资格和进行公示、社会组织自我评估、社会评估、评估专家实地考察初评、评估委员会审定评估等级、异议复核、公示评估结果、省民政厅确认公告、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的基本程序进行。

      五、评估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23年3月,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2.预报名阶段:2023年4月中旬通过云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微信公众号发布评估预报名通知(已发布)。

      3.申报阶段:已参加预报名的社会组织下载《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附件1)和《云南省省级社会组织评估承诺书》(附件2),填写盖章扫描后于8月20号以前报送至邮箱ynsshzzcjh@qq.com。(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4.资格审查阶段:评估办公室按照报名时间顺序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初审,报云南省民政厅审核后,确认参评名单并在云南省民政厅官网(http://ynmz.yn.gov.cn/preview/ynmzt/index.jhtml)上公示。

      5.自我评估及社会评估阶段:2023年9月,通过资格审查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对照《评估指标》、《评估需要提供的主要材料》进行自评并准备资料。指标体系中社会评价项,向相关单位或人员(理事、监事、会员、工作人员、捐赠人、受益人、业务主管单位等)发放的评价调查表连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整理成册,一并扫描PDF版后发送至邮箱ynsshzzcjh@qq.com,纸质版留实地评估时提交专家组查阅。

      6.实地考察和初评阶段:2023年9月,评估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将初评报告报评估委员会。

      7.确认评估等级及异议复核阶段:2023年10月,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报告进行审核,对审核结果进行表决,确认评估等级,并在云南民政网进行公示。参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估委员会申请复核,评估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的初审,并报复核委员会复核。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8.评估结论公示阶段:2023年11月,省民政厅确认评估等级,向社会发布公告,向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牌匾、证书,并将获得5A级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民政部备案。

      六、评估等级及结果应用

      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AAAAA)级、4A(AAAA)级、3A(AAA)级、2A(AA)级、1A(A)级。其中5A等级的评估结论需要报民政部备案。

      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评估等级实行动态管理,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出现《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由民政部门做出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4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在年度检查时,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七、评估工作要求

      (一)社会组织评估是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提升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和公信力建设、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参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把此次评估作为加强自身能力素质和提升公信力的契机,认真准备,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按期报送评估材料,积极申报参加评估。

      (二)负责评估的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委员会以及受聘参加评估的评估专家等相关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证评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在此次评估工作中,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有失公正的,取消其评估委员会委员或者评估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评估指标、评分细则、评估申报书、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等,均按照云南省民政厅要求统一制作。评估工作结束后,参评社会组织要坚持以评促建的原则,对评估工作进行认真总结,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和提升业务水平。

      (四)社会组织参与等级评估,不向参评社会组织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从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列支。

      联系人及电话:胡培方 0871—65731321,13888277666;王娟0871—65732132,15812054576;联系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38号2号楼612室;邮箱:ynsshzzcjh@qq.com

      

      附件1: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doc

      附件2云南省省级社会组织评估承诺书.doc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ynmz.yn.gov.cn/preview/article/2107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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