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低保重点保障对象增发补助金,是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发挥主体责任,低保重点保障对象基本生活得到较好保障。但在实际执行中,部分市县也存在过度扩大保障范围、保障水平过高等问题,由此带来政策执行区域间不均衡、财政负担沉重,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实施效果。为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分类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障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现行低保重点保障包括4类对象。具体为:重病患者,指患有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重残人员,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员;老年人,即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指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此外,也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特殊困难人员。
二、合理确定保障水平
为保持政策的公平性和统一性,结合考虑各级财力可能,同时参照其他省份做法,各地确定低保重点保障对象增发补助金水平,原则上要执行省定指导标准。即在一般救助对象差额补助低保金的基础上,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点保障对象,分别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补助金。具体比例为:重病患者30%、重残人员20%、老年人10%、未成年人10%。对符合多项增发补助金条件的低保重点保障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只增发一项补助金,不叠加发放。对各地自行认定的其他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增发补助金标准自行确定,但原则上不得高于省定指导标准。
三、调整省级补助政策
从2024年起,适当调整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式,实行分类补助政策。对执行省定指导标准部分,按照4类保障对象近两年平均保障人员规模,实行统一补助;对超过省定指导标准部分,实行退坡补助政策。即2024年至2026年,设立3年过渡期,按照省级统一补助标准,2024年补助80%、2025年补助50%、2026年补助20%。从2027年开始,省级不再给予补助。同时,在过渡期内,为鼓励各地清理和规范保障对象,对自行压缩既有保障人员节省的支出,省级补助资金不予减少,留由各地统筹安排使用。
四、统筹搞好各方衔接
各地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从本地工作实际出发,认真清理和规范保障对象,切实推动解决保障范围过大问题,既要防止扩面保障,也要实现应保尽保。同时,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结合本地财力可能和省定指导标准,合理确定低保重点保障对象增发标准,既要防止保障过度的福利化倾向,又要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在此基础上,通过采取统筹省级补助和地方预算新增安排资金、调整完善现行制度机制,以及强化监管等措施,推动实现新旧标准、新老人员和待遇水平等有效衔接、平稳过渡,防止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五、强化动态管理
各地要建立完善审核制度和筛查机制,通过“大数据比对和铁脚板摸排”,线上线下相结合,切实加强动态监管,确保符合条件人员能够及时“进”、不符合条件人员要及时“出”。同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重点保障类型变化,及时增发或减发低保补助金,切实做到人员有进有出,水平有升有降。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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