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指引》的通知
琼民通〔2023〕43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各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民主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指引》。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
2023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林珊,联系电话:65321106)
海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省行业协会商会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琼发改规﹝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社会团体应加强党的建设,注重发挥党建工作对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引领作用。
第三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届满,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表决有关事项,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
第四条社会团体换届会议的名称应规范,一般由四部分组成,包括社会团体名称、届别、次数和形式,例如:XXX协会第X届第X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条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换届选举机构
第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社会团体应在本届任期届满前六个月组织换届选举相关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可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具体人数由理事会确定,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代表、监事代表5至9人组成(一般为单数),换届选举委员会主任从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组织换届选举相关工作。成员名单产生后,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会员。
第七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以下统称:换届选举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相关事项;
(二)组织梳理会员名册,审核会员资格条件;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还需拟定并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名册;
(三)组织提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等建议人选;
(四)讨论通过换届选举相关材料;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报送换届选举材料和会员(会员代表)名册以及拟任候选人建议名册;
(六)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告知换届选举相关事宜;
(七)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每届均为3至5年,具体届期由社会团体在章程中规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其中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无业务主管单位(含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下同)的,直接报请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社会团体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无法正常换届选举的,1/5以上理事以及监事会、本单位党组织均可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并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督促其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无法正常换届选举的,1/5以上理事以及监事会、本单位党组织均可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并由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指导督促其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完成换届选举工作。无党建工作机构的社会团体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导督促其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章 会员资格与会员代表名额的确定
第九条 换届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按照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有效会员资格,以保证会员享有的合法权益。
对未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违反章程的会员提出解除资格的意见,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进行会员资格注销。
新申请入会的会员,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无法履职的,由换届选举机构履行以上职责。
第十条采取会员大会形式换届的,换届选举机构应制定《会员名册》;采取会员代表大会形式换届的,换届选举机构应制定《会员代表名册》。《会员名册》或《会员代表名册》应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对公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换届选举机构提出。换届选举机构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调整或者解释,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会员数量少于100个(含)的,应采用会员大会的形式召开。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可采用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召开,讨论决定属于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投票方式产生。
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职务包括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监事长、监事等,担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
第十四条换届选举机构应通过召开座谈会、摸底调查、征求意见等方法,经民主协商、充分酝酿后,提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候选人建议人选。
第十五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应将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等候选人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等候选人的审核,按照《海南省行业协会商会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其他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参照行业协会商会执行。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15日前,将新一届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等候选人名单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日。
对公示的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换届选举机构提出。换届选举机构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研究调整或者解释说明,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八条 候选人选举一般实行差额选举,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其他候选人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九条正式候选人确定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以及秘书长(不含聘任)等负责人,监事会选举监事长等。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社会团体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且为单数。
社会团体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含聘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从理事(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社会团体负责人总数一般不少于3名(不含聘任秘书长)。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最多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1/2。
社会团体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新一届任期内年满70周岁的,一般不作为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候选人。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监事)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监事不得由社会团体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载明。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行业协会商会的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
第五章 换届选举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换届选举机构应选择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换届审计报告》,审计期一般自本届理事会成立(换届)起至下一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
第二十六条 换届选举机构应在换届选举大会前召开会议,一般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换届申请》(有业务主管单位的);
(二)《换届大会议程》;
(三)《选举办法(草案)》;
(四)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候选人;
(五)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六)领导干部兼职报批材料;
(七)《章程(修订草案)》(涉及此内容的);
(八)《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涉及此内容的);
(九)其他需要审议通过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一般应于换届选举大会30日前,将审议通过后的换届选举材料和会议纪要(决议)报吿有关部门。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向党建工作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换届选举机构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7日前,将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通知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二十九条 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建议人选。
(一)换届选举机构应从上一届监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提名产生总监票人,建议人选1人,计票人、监票人建议人选若干人;
(二)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换届选举机构应对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进行必要的选举前培训,包括投票办法、选票的规定和填写方法、计票的办法、选票有效与无效的认定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 换届选举大会由换届选举机构负责组织。
第三十一条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的1/2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新当选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2/3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第三十三条换届选举大会开始前,换届选举机构组织到场会员(会员代表)签到,统计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会人数,由主持人向大会通报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人数,符合法定人数规定,即为有效会议。
第三十四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重大事项,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议表决《选举办法》,表决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二)审议表决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表决财务工作报告;
(四)审议表决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表决《章程(修订草案)》;
(六)审议表决《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七)审议表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涉及此项议题);
(八)审议表决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审议表决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必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档,同一档次不得细分不同标准。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需明确为会员服务的基本项目。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重复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选举投票前,应清点并报告到会人数,总监票人宣布会场纪律、选票填写说明、监督投票、计票和报告得票情况。
社会团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理事、监事。
第三十七条 社会团体以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负责人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介绍候选人产生程序及情况;
(二)票箱在使用前,监票人需当众打开,检查是否空箱,经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确认后,当场封闭;
(三)计票人发放选票并报告实发选票数(剩余的选票应封存或当众销毁);
(四)介绍填写选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按照选票说明填写选票;
(六)有会员(会员代表)资格的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进行投票;
(七)监票人、计票人当场开箱验票,并报告收回选票数(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
(八)每张选票所选同意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并由计票人对选票进行计票,监票人对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九)监票人、计票人填写计票结果统计单,并签字确认后,由总监票人当场公布候选人得票情况;
(十)封存选票。
第三十八条 召开新一届理事会在选举产生负责人的同时,可以表决通过聘任或解聘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九条公布选举结果。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宣布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选举结果以及第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换届后变更登记和备案
第四十条社会团体换届后,如法定代表人、章程、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发生变化,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登记。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社会团体换届按照“一届一备”的原则进行备案,换届选举结束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社会团体换届备案表[换届大会会议纪要、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表和备案表,会员(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名册、监事名册、负责人名册];
(二)《换届审计报告》,如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需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第七章 辞职、罢免、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第四十二条 会员存在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情形的,其在本会相应职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会员代表)公告。
第四十三条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理事会提出,由理事会召集理事讨论决定并公告。监事长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监事会提出,监事会召集监事讨论决定并公告。
第四十四条社会团体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接受会员(会员代表)监督。本会有1/5会员(会员代表)或者1/3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职务。罢免要求应当是书面的,即罢免对象、罢免理由、领衔人和附署人的签名。罢免要求在提交理事会的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备案。罢免工作由理事会主持,罢免程序按原产生方式进行。
第四十五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备案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社会团体可根据理事会的有效决议,并在变更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理由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社会团体届中需增补部分理事、监事的,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的,方能当选。届中增补、罢免的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本事项可在章程中载明。
社会团体在届中增补的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其任期到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八章 违规选举处理
第四十七条 社会团体以欺骗或伪造选举材料骗取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行政登记,同时责令其整改。
第四十八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不符合程序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接受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选举:
(一)参加投票的会员(会员代表)人数未达到2/3以上的出席要求,或者其决议未达到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的;
(二)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
(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章程和换届选举办法规定情形的。
在当日重新选举的,其结果应当在当日公布。另择日期重新选举的,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十条发生重新选举的情形,换届选举机构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发生重新选举情形的,应及时向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工作机构是指脱钩或者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党组织的上级机关或党建指导员派出机关。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届中变更有关选举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行业协会商会以外采取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的选举事项在本办法中未具体规定的,参照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上级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社会团体换届大会议程(范本)
2.社会团体成立大会议程(范本)
3.选举办法(范本)
4.会员代表产生办法(范本)
5.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本)
6.会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选票(样式)
7.理事、常务理事选举选票(样式)
8.负责人选举选票(样式)
9.监事长选举选票(样式)
10.选举结果汇总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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