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梅河口市民政局:
为了发挥异地商会在我省经济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激发吉林振兴发展的潜力和活力,落实省委以“放”为先、以“放”促活、以“放”育机的总体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吉林省民政厅决定进一步下放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为了规范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吉林省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我国境内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吉林省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组成、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特征、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吉林省异地商会实行省、地市级(含梅河口市)两级登记管理。全省性的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省商务厅;地市级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含梅河口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含梅河口市)商务局或工商业联合会等部门。
三、原则上,只登记成立外省省级和地市级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且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
四、异地商会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商会三部分构成。各地市级不得擅自组建“总商会”和在对内、对外经济活动中使用“总商会”的名称。吉林省民政厅登记的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吉林省XX(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专名)商会”“吉林省XX(地市级行政区划专名)商会”;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含梅河口市)民政局登记的异地商会规范名称为“XX市XX(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专名)商会”“XX市XX(地市级行政区划专名)商会”。
五、异地商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
六、异地商会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依法自治。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以及党组织参与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七、异地商会理事和常务理事应由单位组成,可由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指派专人参加会议,按照商会《章程》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选举产生,如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人发生变动,须重新选举,不能由原单位派人自然接替。
八、异地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应按照专业、行业的不同设立,不得按原籍地或经营地的行政区划划分设立,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九、异地商会应当按照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实行信息披露和会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强诚信建设,主动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十、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梅河口市民政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实人员力量,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并将登记管理中相关工作情况及时向我厅报告。
吉林省民政厅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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