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民政局,“三区”计划受援县(市、区)民政局,有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中的专业作用,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要求,省民政厅动员全省范围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申报2023年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三区”计划),并邀请社会工作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逐一评审。经报民政部审定,选派9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14个州(市)开展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配方案
2023年“三区”计划选配如下:昭通市鲁甸县5人、彝良县4人;曲靖市师宗县4人、沾益区4人;楚雄州武定县4人、永仁县4人、牟定县4人;玉溪市峨山县4人;红河州绿春县4人;文山州马关县4人;普洱市墨江县4人;大理州南涧县4人、云龙县4人、大理市4人;保山市隆阳区4人、龙陵县4人;德宏州瑞丽市4人;丽江市玉龙县4人;怒江州兰坪县4人;迪庆州(三县市)5人、香格里拉市4人;临沧市耿马县4人;合计90人。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三区”计划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明确提出的工作任务。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总结借鉴往年“三区”计划工作经验,加强项目管理,精心组织实施。各受援地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组织、财政、教育、人社、乡村振兴等部门政策及资金支持,加强与派出单位沟通对接,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加强资金管理。选派工作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补助4万元,其中:中央财政经费2万元,由省民政厅直接向执行项目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拨付,主要用于选派人员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及培训费用等;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配套经费2万元,由省民政厅向受援地所在州(市)民政局拨付,再由州(市)民政局向受援县(市、区)民政局拨付,受援县(市、区)民政局收到款项后须及时将经费拨付给执行项目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服务费及培训费、项目实施所需的活动经费、行政经费等支出。培训工作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00元,培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进行教育培训和食宿补助等。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和《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民发〔2015〕231号),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明确使用范围,严格拨付程序,完善监督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拆分或合并项目资金,严禁改变资金用途。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受援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对接,督促指导社工机构根据服务对象真实需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2023年10月13日前签订三方协议,10月底前正式启动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民政部门及社工机构要采取实地调研、定期报告、阶段交流、督导评估等方式,加强对被选派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监督。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实施地、服务内容、经费预算、选派人员及培养对象不得变更。若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须逐级上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做好考核评估。2023年“三区”计划纳入财政部预算项目绩效评价范围,各地要定期跟踪掌握实施情况。省民政厅将以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为重点,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跟踪问效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注重发挥实效。项目实施要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中的专业作用,结合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聚焦民政救助对象、低收入群体、边缘困难群体、农村留守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在服务中积极培育本土社会工作人才,积极推动受援地社会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被选派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不承担行政事务等非专业工作,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六)加强总结宣传。各地要注意收集工作信息、总结工作经验,及时上报有关情况。要注重收集整理在“三区”计划实施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典型案例和优秀经验做法。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宣传各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项目实施等方面的特色亮点。
各受援县(市、区)民政局须每季度向州(市)民政局报送一次工作简报,各州(市)民政局要每月汇总各项目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送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并于2024年4月31日、10月31日前分别报送“三区”计划中期、终期工作总结。联系人及电话:孟晓芳 0871—65717976。
附件:1.2023年“三区”社工人才支持计划任务分配表.doc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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