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和《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现将《四川省2023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四川省2023年度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四川省定价目录》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进入《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以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地均不得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二、授权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有关内容详见各地制定的具体收费文件。《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对外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同步建立当地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目录清单,并在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公布。
附件:1.四川省2023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四川省2023年度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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