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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带货”收割“老年人要负法律责任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05

      郑 翔

      近年来,作为消费新业态的直播带货在我国迅猛发展,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消费已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的重要内容,随着老年人消费能力提高和消费需求进一步增加,老年人也不可避免地参与到直播带货这一消费领域中。

      在直播带货领域,两类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比较常见。一类是老年人作为直播带货的消费者。有些直播带货平台利用老年人缺乏信息辨别能力、有较强情感和健康需求的特征,用各种煽情手段(例如称老年消费者为“干爸”“干妈”),诱导老年人购买质次价高的保健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这类行为构成了虚假广告行为,即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另一类是老年人作为直播带货的主播。有些直播带货平台,让老年人在直播间“卖惨”“卖丑”,利用观众的同情心或者猎奇心,获取流量去推销产品。这些老年人文化程度不高,对直播带货的流程和法律后果不清楚,却在直播间被人戏弄,或者被迫长时间工作。这类行为属于侵害老年人人格尊严的行为。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各项人格权益。老年人的人格尊严应该得到尊重,而不应被家人或流量裹挟,以丧失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直播。

      虽然老年人在这两类直播带货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不同,一种是消费者,一种是经营者,但行为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利用老年人对新技术新业态不熟悉,保护自身权益能力比较弱的特点,通过直播带货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从法律责任角度来看,直播带货中,如果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带货时不符,商家应当依照广告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退货、更换、修理、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作为广告代言人的主播,虽然只提供产品宣传,不是消费关系的相对方,但其在直播中所作的承诺,如“假一赔十”等,也可能构成网络购物合同的内容。如果商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主播就应在其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此外,发布虚假广告,致使老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所购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构成虚假广告罪,则应承担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尊重老年人是构建敬老爱老传统文化的首要任务。人到老年阶段,其社会地位、社会生活被相应边缘化,容易处于“被剥削”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8条进一步规定:“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老年人的人格权,不仅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直播带货中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具有行为的便利性、举证难、损失预估难等特点,直播带货法律关系通常涉及多方主体,包括直播运营平台、直播间运营者、主播、买卖交易平台、销售店铺及品牌方等。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需要所有参与人以法律和诚信道德标准作为底线,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让广大群众的爱心不被消费,让真正有需要的人得到帮助。直播带货平台更应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禁止明显具有虚假宣传性质、明显有悖于公序良俗的直播间进行直播。如果发生了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应替代直播间先履行赔付责任。

      (作者系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链接:http://smzt.gd.gov.cn/mzzx/llyj/content/post_4401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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