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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人对诱导性消费说“不”有法律撑腰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12

      郑 翔

      人们常说“老年人的钱好骗却不好赚”。随着老年人消费能力不断提高,一些经营者针对老年人开发特定产品,诱导老年人进行高额消费或者巨额投资。例如以免费体检、免费理疗为幌子,推销夸大功能甚至不具有医疗功能的保健产品或器械;在低团费甚至零团费的旅游中,诱导老年人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等等。老年人对一些新型消费模式例如网络购物、直播带货相对陌生,在最后名额、保本高利等商业促销方式和特定消费情境下,因为从众心理容易冲动消费。

      当老年人脱离特定消费环境冷静下来,往往会后悔。对于此类“你情我愿”的交易,老年人常自认倒霉。其实,此类消费是诱导性消费,老年人可以通过相应措施保护合法权益。

      首先,老年人有权及时退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对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也有相应规定。因此,如果老年人在诱导消费模式下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可以退货或要求更换、修理。而且,此种情况下的退货、更换、运输等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其次,老年人可以行使反悔权。消费者反悔权是指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退回给经营者的权利。消费者反悔权有特定适用范围,适用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而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则不适用。如果老年人购买了可适用反悔权的商品,可以行使反悔权撤销交易。在金融商品交易中也有“冷静期”条款,有些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在相关商品购买合同中规定了“七天冷静期”,老年消费者可在“冷静期”内取消交易。

      再次,构成欺诈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老年人消费过程中发现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可以要求加倍赔偿损失。同时,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也规定:银行、支付机构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要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另外,如果经营者直接构成诈骗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老年人应直接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以保护合法权益。

      最后,老年人可采取多种途径维权。维权途径主要有:与商家协商、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调解、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调解、找第三方仲裁、到法院诉讼等。实践中,老年消费者可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APP维权。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社区居委会等寻求帮助。同时,在消费中,老年人要有意识地保留商业交易资料,如实物包装、发票、交易票据等。对金额较大的交易要更加谨慎,可以对交易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链接:http://smzt.gd.gov.cn/mzzx/llyj/content/post_4402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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