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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法律制度 保护老年人劳动权益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08

      郑 翔

      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开发老龄人力资源成为发展银发经济的重要内容。老年人具有知识、经验、阅历、心理、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创造社会条件为有能力、有意愿的老年人提供工作机会,可以充分开发老龄人口的智慧红利,有利于缓解人口压力。而老年人通过参加工作取得相应的报酬,既能够提高自身的物质生活水平、增强养老保障、减轻社会和子女的养老负担,也能够提高消费能力、促进银发经济发展,还能够满足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实现健康老龄化。国家和社会在鼓励老年人就业的同时,要做好保护老年人劳动权益的准备,形成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

      可考虑赋予退休年龄弹性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促进人力资源充分利用。对于推进弹性退休,需要在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开发老龄人口资源两个方面形成平衡状态,使得各项措施顺应民意并获得最好的整体社会效益。在考虑推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同时,可以考虑区分法定退休年龄和领取养老金年龄,不把退休作为领取养老金的前置条件。赋予退休年龄弹性区间,由劳动者自主选择退休时间,且退休时间的早晚与养老金的多少直接挂钩,这不仅可以提高参保人员缴费的积极性,还可以满足不同行业、不同职业劳动者的差异化需求,有效避免劳动人口提前减员,相对增加生产性人口,收获长寿红利。

      建立适合老年人的职业健康安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但是缺乏对老年人就业的相应规定。老年人是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因此应在法律层面给予老年人倾斜保护,明确适应老年人身体特性的职业健康安全保障制度,如避免将老年人派到危险、炎热、寒冷的工作环境中,尽量防止老年人因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等因素导致疾病甚至造成劳动能力的丧失并最终退出劳动力市场。鼓励用人单位与老年人签订更为灵活的劳动权利义务条款,例如采用弹性工作制度、明确绩效考核的特殊要求等。此外,还应完善老年人的社会保险制度,允许老年人退休后再就业时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

      形成老年人再就业激励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但这种原则性的规定需要配套的法律制度和具体操作性政策来推动落实。各地应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当地劳动力情况的具体规定。

      首先,应消除就业年龄歧视,禁止在职工录用、工资福利等方面不公平对待老年人。其次,建立企业雇佣老年人的激励机制,对聘用离退休人员的单位给予扶持,例如税收减免等,同时对老年人再就业的收入也应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再次,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环境,鼓励企业改善工作场所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友好的工作环境。最后,简化老年人创业的繁杂手续,利用低息贷款、现金奖励、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老年人自主创业。

      规范老年人就业服务制度

      《“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提出,加强老年人就业服务,鼓励各地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有劳动意愿的老年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在法律层面,应鼓励成立为老年人就业提供帮助的专业机构,如建立老年人才信息服务平台、老年人就业指导中心等机构,同时规范老年人就业服务流程,鼓励运用大数据等先进手段,准确匹配老年人职业能力和用人单位职业需求,提高老年人就业服务精准度和服务效率。

      (作者系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链接:http://smzt.gd.gov.cn/mzzx/llyj/content/post_4416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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