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学术不端,明确“三级两类”学位体系……
学位法推动学位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法治化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李季
专业学位可与学位论文脱钩、学生有了一定申诉空间、“学术不端”不授予学位……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的诸多亮点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记者注意到,学位法强化了学术风气建设,加强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管理,明确了学位授予条件,推动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分类培养和评价,促进教育发展的特色化。
学位管理实践中如何理解新法?如何落地?学位法为保障学位授予质量,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如何提高学位授予的规范性、规避学术不端和答辩猫腻?记者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我省高等教育领域多位专家学者。
从条例到“法”,教育法律迎来大“变身”
198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及其配套制度为建立我国学位制度、促进教育科学事业快速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自1980年颁布以来,只在2004年修改了个别条款。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学位条例(修改)列入立法规划。历经6年努力,今年4月26日,学位法正式公布。
40多年来,中国高等教育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围绕学位的争议事件也越来越多。2009年发生的西北政法大学“申博”案等一系列有关学位授权审批的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学位授权审核法治化面临诸多现实困境。
四川省法学会教育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四川省教育学会教育法治研究分会秘书长曾巍表示,学位制度是高等教育的基础性制度,学位法律制度是人才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制定学位法是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为中国式现代化奠定人才基础的现实需求。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将“教育”“科技”“人才”列为专章部署,强调了当前必须要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形势和国内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人才”。做扎实人才工作,学位是关键环节,毫无疑问,学位法的出台满足了当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实践需求。“教育法治领域工作者对此都不陌生。”曾巍说。
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蒙晓阳表示,无论怎么看学位法,都离不开与学位条例的比较。学位条例非常简单,操作性比较弱,学位法有显著进步,真正实现了对学位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余睿表示,学位法是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直接规制学术不端行为并明确规定其在授位前后法律后果的最高位阶立法。通过科学严谨的学位管理来遏制学术不端,除了治理思维和治理手段上的更新之外,还需要系统的法律制度来加以保障。这不仅有助于形成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强大震慑力,还有助于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和惩罚,从而减少学术不端现象的发生。
学位法实施后,学位论文是否非写不可
“学位论文不再是专业学位申请的必备条件了?”学位法通过后,成都某高校法律硕士在读生李某发出了疑问。李某表示,自己读的是法律专业硕士,学制两年,大部分全日制专业学位要求学生累计不少于6个月、120个工作日的专业实习。刚上研一的李某表示,自己不仅要忙于律所实习工作,还要兼顾学位论文的撰写和修改,实在有点力不从心。
新出台的学位法明确规定,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这将此前学位条例中单一的学术型拓宽为学术型与专业型学位并重。记者在学位法中看到,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可通过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获得相应学位,学位论文成为了非必要选择。
学位法规定了“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并对两类学位(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学位授予标准、培养模式及学位答辩形式等分别作出了规定。
余睿表示,相较学位条例规定的三级学位制,学位法的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更加符合当前社会对人才的多元化需求,也更加适应因材施教的现代高等教育理念。学位法的出台,既是对既有改革措施的法制化,也为今后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明确制度依据和法治要求。学位法还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学位条例较为侧重自然科技人才培养的倾向,以学术研究来代替科学研究的表述,既彰显了社科类人才与自然科学类人才培养的同等重要性,也有利于提升各级各类各领域高水品人才培养的均衡性。
余睿认为,当前我国在本硕博三个层次的学位建设上已呈现出对专业实践型人才培养的侧重,但由于立法导向的不足,学术型和实践型人才培养“同质化”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学位法要求学术学位强调学术研究能力,培养环节注重学术研究训练;专业学位强调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环节注重专业实践、训练。这种差异化的授位条件设置,将有效引导今后各授位单位人才不断更新完善两类人才培养方案,体现两类人才培养的实质化差异,为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提供更加精准的支持。
“学位法通过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等,确立了我国高层次人才分类培养、分类评价的法律基础,稳定的学位法律制度使人才发展可预期,将有力增强人才对社会发展的希望,支持人才在高质量发展中贡献个人价值。”曾巍说。
有了学术复核,学生如何用好可申诉空间
“学术复核”是学位法较学位条例的又一大改进。学位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相关条款为学位评价纠纷的处理搭建了法律框架。
学位评价结果导致的法律纠纷近年来并不鲜见。2021年6月,上海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章飞宇在完成培养计划全部课程,且毕业论文全票通过后,向校方提交博士学位申请。学校经济与管理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6票同意,2票反对,4票弃权,同意未超半数”为由,拒绝授予学位。2021年10月,章飞宇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学校撤销上述决定,授予学位。目前,此案仍未最终裁决。
学位法第四十条虽然指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但在第四十一条指出学位申请人还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对此,蒙晓阳表示,“学术复核”属于一种典型的救济机制。如果学生认为自己论文所获评价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公平,可以向学校提出学术复核申请。
蒙晓阳认为,学位法重点规定了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学位条例在这方面是有所疏忽的。学位论文因严重违背事实、逻辑或者国情而被判定为不合格,是合理的。但对于某些学术理论、研究视角、研究方法,不同评审专家可能存在不同观点。大多数评审专家视角开阔,明白学术界不同观点的形成机理,也能理性地认识到自己所持观点未必是最优解,与这些专家观点相左的论文只要不存在严重违背事实、逻辑或者国情的问题,通常不会妨害学位授予。不排除少数评审专家对某种理论、视角或方法的极端偏好或厌恶,并以这种偏好或厌恶作为主要依据,对论文作出不合格评价。“学位法新增加了学位申请人的救济途径,对原来的学位管理体制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变革。”蒙晓阳说。
“学术复核确立了解决学术争议的法定渠道,实际上该机制有效缓解了学位申请人的权益、高校自治与学术自由之间张力,平衡了学位申请权与高校自治权,切实保护了学位申请人的权益。”曾巍表示,客观而言,学术评价并非是完全没有标准的,不同专家针对同一篇论文的评价基于学术界共识会在合理区间得到类似结果,实践中较难出现很大差异。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学术评价本身还是应该坚守高校自治,维护学术自由,学术复核还是应当作为高校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环,由高校来逐步优化完善。学术评价结果直接影响到学位是否授予,针对后一事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余睿认为,在学位管理实践现状中,的确存在非同行评价、非专业评价和评阅者草率评价等诸多乱象,学位论文级别越高,专业性越强,此种现象则更容易产生。但应当明确的是,学术评价仍属于学术自由的绝对范畴,只能通过规范学术评价体系来解决,不宜交由司法介入,寄希望于让法官能对所有领域的高水平学位论文作出比专业人士更客观更科学的评价并不现实。这也是学位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将学术评价行为(学术权力)和学位授予行为(行政权力)分开设定的初衷。
余睿建议,以学位法第四十条为基础,授位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机制来完善当前的学术评价体系。一是在学位论文(尤其是博士学位论文)第一次送审时便建立和启动回避清单制度,授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可事先提出哪些评阅者需要回避(数量上需严格限制),在清单之外则仍然采取双盲评审。二是考虑到学术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因此在学术复核中仍应坚持引入单位之外的第三方知名专家参与评价,防止单位内部的学术复核走形式或走过场,进而影响学术复核程序的公正性。
以法强调学术诚信,能否遏制学术不端
学位条例实施40余年来,中国高等教育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同时,围绕学位的争议事件也越来越多。今年初,华中农业大学11名学生实名举报该校一名黄姓教授论文造假、教材编写造假、打压学生等学术不端行为,公开举报材料125页,引发公众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广泛讨论。
学位法中,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重要内容,就是将“学术不端”明确规定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情形,对学术诚信作出进一步强调。
学术不端深层次的原因是对学术急功近利的态度。从学位条例到学位法,不仅是名称上的变化,更是立法理念的变化,意味着中国的学位法治进入新阶段。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学位法的出台能否遏制学术不端现象再度出现?
对此,曾巍表示,根据学位法所构建的学位授予制度,在实践中逐步细化各种机制并严格落实,这对于遏制学术不端应当有很好的效果。但完全遏制学术不端不能仅仅依靠立法,还需要以下几个方面形成合力:学位申请人应当坚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术道德,行为应当符合学位法要求;各学位授权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学位法制定具体规则,严格执行学位法;社会应当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以学术不端为耻;相关部门、各学位授权单位应当加强对学位法立法精神、机制制度及其规则的学习宣传。
“通过科学严谨的学位管理来遏制学术不端,除了治理思维和治理手段上的更新之外,也需要系统的法律制度来加以保障。”余睿说,学位法中所设定其他制度,也能实现多措并举遏制学术不端的效果。比如学位法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职责,不仅要求导师应当品行良好,而且要求导师应指导学生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学位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学位答辩应当公开进行、答辩决议应当当场宣布;第二十九条规定授位单位应当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第三十条规定授位单位应当保存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博士论文应当交存国家图书馆;第三十一条规定授位单位应当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均是从授位全程透明、全程留痕的角度降低学术不端学位论文出现的概率和风险。
“要完全遏制学术不端现象的出现,除了法律的约束和惩罚外,还需要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加强科研伦理建设等。只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治理的局面,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术不端问题。”余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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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通过施行 必将推进我国教育法治高质量发展
□ 曾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通过施行是我国教育法治建设中的里程碑,必将有力推进我国教育法治高质量发展,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教育、人才的法治保障基础。
1978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仅有1.55%。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法律,该条例所确定的学位制度为人才培养、评价及发现奠定了法治基础,为发展中国特色学位制度作出了重要贡献。2019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达到51.6%,我国高等教育正式进入普及化的新阶段。面对社会的深刻变革,法律与教育制度必须适应时代变迁、紧跟时代步伐,通过立法回应高等教育的实践与发展。可以说,针对学位专门立法已势在必行,此次出台学位法则充分呈现了以高水平法治推进我国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本思路。
学位法在推进我国教育法治高质量发展中至少具有三方面作用。一是学位法正式确认了学士、硕士、博士的“三级”,以及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两类”的学位授予基本格局,稳定了我国人才培养发展的基本形态。二是学位法围绕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规范化、制度化学位授予的资格、条件、程序及质量保障,确立了我国高层次人才分类培养、分类评价的法律基础,将有力增强人才的竞争力、有效保障人才培养质量。三是将对净化学术环境、提高人才培养质效产生积极效果,尤其是学位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学术复核”,即学位申请人对于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可以通过该法定机制解决,这一方面实现了对学术评价争议解决的规范化,通过优化学术环境增强了人才培养的动力;另一方面则以学术评价为基点,对人才培养质量提出了新要求。
学位法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最新成果,其出台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律规范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法贵必行”,学位法在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前,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学位法的立法精神,对照法律规范,规范学位授予具体机制,全面准确地将我国学位制度做在细处、落在实处,将法治保障落实到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全过程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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