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利益,他们用弓弩和毒镖射杀犬只,再进行简单加工处理后贩卖。”近日,荣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对毒杀犬只又售卖的5人分别判处1年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早在2022年,成都多地出现“毒狗”事件的消息在网络热传,引发关注。如今,“毒狗”事件仿佛正在卷土重来,多地又发现了多起毒犬事件。有读者向法治热线反映称,小区内出现毒杀犬只事件非常严重,如果投放的毒药被小孩误食了怎么办?如果这批被毒杀的犬只流向餐桌怎么办?
对此,受访专家认为,如果行为人是向私人场所、他人所有的犬只投毒,在犬只价值较高的情况下,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是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公园等公共场所投放对犬类具有毒害性的物质,情节严重的,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现象 >
多地发生毒犬事件
记者从公开信息了解到,毒杀犬只的事件在多地都有发生。
今年5月,在北京市丰台区居住的李女士反映,小区共有20多只宠物狗相继被毒死,其中包括泰迪、边牧、中华田园犬等,犬只体内检出了鼠药成分。
今年2月,云南昆明马街春雨阳光小区业主反映,1月30日,小区有5只宠物狗先后死亡,均是中毒。而在前两年,同样的事情也曾发生过好几次。
2023年10月,成都市温江区一小区内多只宠物犬突然死亡。仅2023年10月20日至25日,事发小区附近宠物医院就收治了5条来自这个小区的中毒犬只,最终均死亡。
记者在社交平台看到,去年10月,有网友发文称,成都市温江区某小区有人毒狗。据该博主的描述,去年10月20日至23日,有人特意在小区公共领域的监控盲区投放乙酰肼和有机磷毒药,短短几日便造成了7条狗和1条流浪猫死亡,引起了居民的极大恐慌。经过警方的深入调查,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马某。检察机关依法对马某提起了公诉,法院判决显示“被告人马某投放有害毒性物质,造成9只宠物犬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而网友对这一事件的看法也大不相同,一方表示“狗是无辜的,杀狗的太偏激了”,而另一方则认为“遛狗不带嘴套、不牵狗绳,这样的结果怪不了别人”。
走访 >
“人犬对立,从来不是犬的问题”
为了解居民对于小区养犬行为的态度,7月10日至11日,记者前往成都市成华区、武侯区、温江区、龙泉驿区的部分小区进行走访。
调查中,记者了解到,大多数人不反对养犬。“人犬对立,从来不是犬的问题。”居民贾先生说,一根牵引绳、一个塑料袋、一次弯腰,这三件并不难做到的事,就可以维护好社区环境,大大减少邻里之间发生冲突的概率。
而对于毒杀犬只事件,大多数居民都表示不理解。居民王女士说:“投毒不仅危害狗,还可能会影响小区的环境,更容易出现小孩误食。出现问题可以协商,投毒过于偏激。”
在受访居民看来,爱犬人士和“恨”犬人士之间的矛盾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双方对于犬的认知不一样,同时,不文明饲养行为更是加剧了双方之间的对立。
调查中,记者走访的4个小区均未发生过毒杀犬只事件,物业平时也很注重文明养犬的倡导工作。寰宇物业就曾开展过小区内宠物犬信息登记,还在业主群内发布过小区养犬规范,例如“物业服务中心秩序部将对遛犬不栓狗绳、犬只随地大小便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和制止”“未栓狗绳的犬只不允许进入小区,犬主人栓好狗绳后方可进入小区”“监控中心在监控电梯运行时,发现有犬只未栓狗绳的情况,会第一时间用三方对讲机通知犬主人做好犬只牵引”。
那宠物医院是否遇到过中毒的犬只呢?7月10日晚,记者来到龙泉驿区一家宠物医院,据宠物医生透露,确实接受过中毒的犬只,但不能确定是不是人为投毒导致的。
类案 >
毒杀犬只又售卖?判刑!
近日,江苏省如东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王某将毒死的流浪犬卖给卤肉店销售,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毒杀销售犬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经常驾车对沿途遇到的犬只用弓弩和毒镖射杀,除此以外,还通过投喂掺有琥珀胆碱的物品进行捕杀。犬被射中1至2分钟后便失去意识,其将犬运回租赁院内,再经脱毛、去除内脏等工序简单处理后出售。2021年6月,李某某又在呼和浩特市租赁的院落内安装了冷库,用于存储狗胴体。李某某在明知死犬是被毒杀的情况下,仍以每斤12元的价格销售,从中获利84万余元。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22年8月5日,遂宁市安居区法院也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田某某出售含氯化琥珀胆碱的药水(俗称为“三步倒”)给刘某等人,刘某等人用该药水捕杀犬只后,再卖给田某某做成狗肉冷冻制品。积少成多后,田某某又转卖给贵州的批发商。安居区法院一审判决田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追缴违法所得10万余元,并处罚金20万元,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100余万元。
说法 >
毒杀犬只涉嫌刑事犯罪
对于“毒狗”行为,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明确表示,在公共场所投放毒物本身已属于违法行为。现投放的毒物已导致宠物犬及其他动物死亡,一旦被儿童接触,有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另外,毒物还可能附在人或动物身上,传播到他人身上并造成伤害,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如“投毒”属实,投毒人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
据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娇分析,根据具体证据和情节,“毒狗”行为人有构成六种刑事犯罪的风险:一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如廊坊“毒狗”事件中疑似使用的“氟乙酸”,则属于这种危险物质。二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在宠物犬经常出没的地方设置捕兽夹、毒针等装置,有可能伤害到任何一个碰触到这些装置的人,这种行为就有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三是投放危险物质罪。虽然投毒目的指向“毒狗”,但幼童及其他人都有误食的可能。四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宠物犬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价值高的宠物犬也不鲜见,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都有构成此罪风险。五是盗窃罪。如果行为人“毒狗”后将宠物犬卖掉获利,狗的价值被依法认定超过当地盗窃罪起刑数额,就有构罪可能。六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毒狗”行为人如果把被毒死的犬卖给他人食用,则有构成此罪可能。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见习记者 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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