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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智慧司法体系 推进审判能力现代化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20

      完善智慧司法体系 推进审判能力现代化

      

      林洋 张邦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让互联网成为我们同群众交流沟通的新平台,成为了解群众、贴近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新途径,成为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在司法领域,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化司法改革,全面加强司法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和完善智慧司法体系,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人民法院对互联网时代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一永恒课题的深入思考和科学回答。

      

      随着人民法院电子化建设的启动和《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的实施,我国初步建成了以智慧法院为核心的智慧司法体系,人民法院审判能力现代化稳步推进。但需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智慧法院建设的地方化、不同法院不同诉讼平台差异过大、在线诉讼规则不健全等诸多方面问题制约了人民法院审判能力现代化进程。这与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以智慧法院为核心的智慧司法体系,加大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力度。

      

      完善智慧法院体系

      

      中国司法公开第三方评估报告显示,我国智慧法院已初步形成以裁判文书、庭审直播、执行信息、审判流程“四大公开平台”为基础,涵盖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司法管理等多方面的网络平台,主要有以互联网法院代表的司法活动全程电子化和以普通法院代表的部分司法活动电子化的两种模式。此外,各地智慧法院体系建设之中也呈现出建设进度差别过大、系统平台间兼容互通性差等障碍,阻碍了全国智慧法院建设“一盘棋”的实现。同时,各地人民法院的网络平台在适用中存在重平台建设轻应用、技术型人才队伍建设不足、网络信息安全压力大等问题,无法实现智慧法院体系建设的便利、安全目标。

      

      从智慧司法的全国一体化视角看,我国智慧法院应该坚持司法活动全程电子化,全国各地法院均应使用全国统一智慧法院平台。首先,应该协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共同搭建和完善覆盖全面审判管理活动的审判管理平台,提升审判管理信息的应用范围和深度,加强不同法院之间的审判管理信息兼容,实现信息化手段的审判管理和司法行政管理。其次,应该构建全国智慧法院体系建设的各项技术统一平台,如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平台、司法翻译统一管理平台、人民陪审统一管理平台等,不仅要消除不同地区的智慧法院建设进度差异,也要消除不同地区的不同系统平台之间不兼容问题。再次,在全国智慧法院系统使用中,不仅要通过培训提高智慧法院系统的现有使用者的应用技能,也要将智慧法院系统使用技能设置为法学本科专业必修课程,通过改良法学基础教学手段等多种方式,注重培养法学与技术复合型综合人才。最后,将智慧法院系统的安全性建设纳入到网络强国的网络信息安全建设之中,增强智慧法院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全国智慧法院技术信息整合能力。

      

      统一全国在线诉讼平台

      

      在日趋完善的智慧司法体系建设之中,打造和完善全国统一在线诉讼平台,为人民群众简便进行在线诉讼提供可靠支撑。但从全国性有关在线诉讼的相关平台看,有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建立自己的立案系统和庭审系统,各级和各地法院均有自己的庭审录音录像系统,不同的互联网诉讼平台之间仍然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辅助实现诉讼信息共享,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在线诉讼的简便性。

      

      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联络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利用已掌握的技术和社会技术力量共同参与,通过技术招标等多种方式,整合全国现有不同的在线诉讼平台,实现从立案受理、审前准备、庭审推进、审判庭评议裁判、执行程序等全流程覆盖。同时,还要将包括不限于全国统一的立案登记系统、文书送达平台、庭审直播和录音录像系统、裁判文书公开系统、执行系统等,与全国统一和全面覆盖的审判管理平台进行对接,实现庭审及办公语音识别系统、裁判文书辅助生成、智审系统的综合运用等审判辅助事项的智能化。此外,全国统一在线诉讼平台还需要与公安部门的户籍系统、全国工商登记系统、全国统一不动产登记系统等关涉到诉讼的相关行政登记系统进行对接,以便实现人民群众在线诉讼的简便性。

      

      健全在线诉讼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从2018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规定》,到2021年颁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并于2021年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加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则,标志着我国在线诉讼规则体系基本形成。但我国目前的在线诉讼规则总体囿于经验总结,比较抽象和笼统,其内容的前瞻性较弱,在线诉讼的立法模式、适用范围、在线诉讼行为效力等内容有待进一步明确,异步审理模式的合法性和程序规则、在线证据规则等内容也需要完善。

      

      随着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在线诉讼的迅猛发展,未来需要制定专门的《在线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增强在线诉讼特别程序的针对性和体系化优势。进一步扩大在线诉讼适用范围,只要便于在线审理的案件均可纳入在线诉讼适用的范围。在线诉讼行为原则上等同于线下诉讼行为效力,同时设置双方当事人对在前述有效推定的异议程序。此外,异步审理模式仅适用于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应采用书面审理为原则,法庭调查中的必要口头辩论只能采用“视频留言”方式,对当事人异步的诉讼行为应该设置适时提出义务,保证在线诉讼的高效。最后,未来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线诉讼所需证据的线下核实规则。

      

      作者林洋系西华大学讲师、法学博士;张邦铺系西华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院长、教授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llqy/20240717/2891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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