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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护企”的理论引领与机制创新研讨会在京举行

    来源: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20

      7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检察护企”的理论引领与机制创新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方光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出席并致辞。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多所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参会发言。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黄瑞宇主持开幕式。

      王其江表示,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举办“检察护企”的理论引领和机制创新专题研讨会,可谓恰逢其时、意义重大。全国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应当心怀“国之大者”,坚持党的领导,紧跟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司法改革活动,积极开展关于“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调研,为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方光华提出,“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很好回应了广大企业的法治呼声,专项行动涉及多个执法司法领域,得到了各方的一致认同和广泛参与。希望各级检察机关继续关心支持工商联和“两个健康”工作,以这次“检察护企”行动为契机,不断深化协作、共同努力,以更加务实有效的法治举措,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史卫忠表示,当前专项行动已经进入深化落实的中期环节和关键阶段。如何高效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高质效办好每个涉企案件,在“检察护企”的“护”字上下功夫;要扎实推进专项行动,坚持求真务实、担当实干,在“务求实效”的“实”字上下功夫;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实现治罪和治理并重,在“溯源治理”的“治”字上下功夫。

      本次会议共设置“‘检察护企’的中国模式”主旨演讲和“‘检察护企’的法律监督机制创新”“‘检察护企’的犯罪治理机制创新”“‘检察护企’的四检融合机制创新”三大主题的分论坛,与会的专家学者围绕不同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研讨。

      主旨演讲环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郭立新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行政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北京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王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汪海燕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围绕主题作主旨发言。

      张相军表示,行政检察是“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既监督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和执行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根本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今年最高检部署开展的“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总结去年“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经验做法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了六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加大对“小过重罚”等涉企行政处罚问题的监督,推动落实“过罚相当”原则;第二,围绕涉企产权保护,加强行政诉讼和执行监督;第三,加强涉企社会信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第四,以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为突破口,推动合规互认;第五,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动案涉企业早日摆脱讼累;第六,运用数字监督模型,推动开展“幌子公司”“恶意注销”“非法买卖营业执照”专项整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王新认为,“检察护企”专项行动针对性强,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推进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稳慎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成效方面,行动显著提升了涉企案件的办理效率和数量,成功纠正了多起趋利性执法司法案件,建立了有效的管理与协作机制,有效提升了企业保护效果和司法效率。

      汪海燕认为,“检察护企”模式不仅涵盖了刑事追诉和法律监督职能,还扩展到了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等多个领域,强调检察机关在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角色。

      刘艳红从刑法理论研究者的视角出发,结合平时接触到的案件与实践,就如何真正落实、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这一问题,与大家分享了三点看法:第一,要能动保护企业,防止能动打击企业;第二,警惕司法倒查,此一时彼一时,防止以此时代替彼时。要遵守时效的规定,要了解每一个、每一类案件政策背景的不同,防止不合法地办案,注重不同案件的办理效果;第三,防止以刑化债,要注重诉源治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她建议完善常态化的预防和清理机制,加强跨部门协作,建立拖欠账款的定期披露与主动执法制度,并推进刑事合规改革。通过这些措施,司法和行政机关可以更好地保护和支持民营企业,同时引导企业进行合规经营,从而在保障企业权益的同时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分论坛上,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从律师的实务角度出发,对“检察护企”提出了三点关键看法。首先,他认为行政检察应加强在政府越权审批方面的监督,越权审批的行政违法行为虽然表面上没有损害企业利益,甚至对企业有好处,但长远来看,必将损害企业根本利益,造成刑事追诉,如非法占地、非法开采等。而且对这类政府有主导责任的案件如何定性,也要慎重考虑。其次,如何有效监督跨地域案件,值得关注,可否探讨本地检察机关对外地机关办案、损害本地企业利益的监督机制。最后,他提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急需深化,如合规程序的启动、第三方监督的报酬问题以及如何有效监督法院的合规活动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在与谈环节分享了三点启发。一是“检察护企”从事后合规向事前合规的方式转变。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涉案企业合规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而更多的则是通过事先介入企业的经营活动来主动帮助企业查找问题、预防风险。二是“检察护企”从帮助个案企业合规向帮助整个行业合规转变。涉案企业合规很难从根本上提升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因此“检察护企”通过事先告知行业里的普遍问题、风险关键点与注意事项,使得每个行业在具体的经营环节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民事、行政或者刑事法上的风险。三是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协同来改善营商环境。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田宏杰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中检察护企力量的发挥、追赃挽损中检察护企力量的发挥两个方面对“检察护企”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吴宏耀针对“检察护企”中犯罪治理机制创新的主题和发言人的内容,进行了与谈。他认为,第一,检察护企标志着刑事法治观念的转变。立足新时代,检察机关不能仅注重单一的治罪惩罚,检察工作应当融入社会大局和经济发展大局之中,从一味打击犯罪转向如何在打击经济犯罪中兼顾维护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第二,在检察护企进程中要避免法治机械主义。在检察护企中,最重要的一个内容是如何在追诉经济犯罪的过程之中降低对企业正常活动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第三,应当明确检察护企中企业合规的不起诉裁量标准。在企业合规当中进行“区别对待”,面对不同的犯罪类型、性质、行为以及主体等分别制定不同的不起诉裁量标准。在检察护企专项活动中,追诉企业犯罪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引导涉案企业走向现代化、法治化的企业治理管理体系。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对检察护企提出了三点建议:首先,对于涉企案件要准确定性、宽容定性,贯彻谦抑性原则。尤其在行刑衔接上,提出五种可能的情形,并建议在行政处罚能够有效干预和规制时不再对企业进行刑事追诉,在已经刑事追诉的情况下不再予以行政处罚,避免双重惩处,减轻企业负担;此外,未有行政查处而直接进行刑事追诉时,应充分考虑历史及政府原因,不轻易认定刑事犯罪。其次,建议在刑事证据审查中以高于行政、民事诉讼的标准认定涉案金额,不迷信鉴定意见,这一点在法定犯罪中尤为重要。最后,在追赃挽损和赔偿方面,应保证诉前民事赔偿的合法性,尊重民事诉权,不主动启动相关程序;对实务中出现的以合法财产填补赃款的情况,因直接影响到查冻扣范围,应及时纠正或出台法律规定;在四检融合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有必要主动清查涉案企业的各类财产责任,也需要与法院执行部门联动,以便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在确定罚金罚款时,兼顾对企业的惩罚与民事债权人的权利保护。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fxyj/202407/t20240717_897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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