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首个基本医保参保长效机制,从明晰各方责任、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的坚实防护屏障,能保障医疗权益、减轻就医负担。我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近年来,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不断提高,绝大部分城市已取消参保的户籍限制,但有个别地方仍未放开。这就使得部分在异地就业、居住、上学的人无法在常住地参保,难以享受医保政策的红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惠及广大城乡居民的重大民生工程。《指导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如针对户籍地限制参保问题专门作出安排,要求进一步放开放宽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这无疑能够保障更多群众依法参保、享受医保红利。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缴费参保是这项工程的起点,也是痛点之一。由于系统的复杂性,部分民众在医疗缴费和费用查询方面仍感到不方便、不顺畅,影响了医保制度的吸引力和作用发挥。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能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关键在于能否让广大群众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感受到便利。《指导意见》要求大力提升服务能力,如推动落实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会保障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促进监护人为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参保;丰富参保缴费方式,拓展个人缴费及纳入医保结算的医药费用查询渠道,为参保人员提供多样化、便捷化的参保缴费等服务。还要求切实改善就医体验,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等。可以说,这些优化管理服务措施将使老百姓参保缴费更便捷,享受医保服务更便利。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作用发挥,离不开医保基金提供的经费支持。医保基金具有专款专用性质,每一分钱都要花在刀刃上。如何加强基本医疗服务的监管,保证医保基金的安全有效利用,关系到每个参保人的切身利益。近年来,相关部门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法治建设:在立法层面,制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从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系统、详细规定;在执法层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联合公安、卫健等部门开展系统化专项整治和飞行检查,形成医保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在司法层面,审理并发布一批涉及骗保的大案要案,起到了有力的震慑、警示作用。此次《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监管,加大对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也是向全社会明示,无论是基本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医疗卫生机构,还是作为参保人的广大人民群众,都应遵守法律,合法合理地使用医保基金。
病有所医、医有所保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必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规范医保基金的使用管理,让医保红利公平惠及更多群众,既是健康中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期待各地积极推动《指导意见》落地落实落细,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参保,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全面和可及的医疗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作者系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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