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功成
今年9月5日,是新修改的慈善法正式实施之日,这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次修法旨在实现以法促善、依法行善,体现了我国对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和走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之路的追求。
慈善事业作为建立在社会捐献基础之上,饱含自愿共享、志愿公益精神的社会事业,应当追求高质量发展,而高质量发展又需要以健全的法制为条件。这次修法弥补了应急慈善、社区慈善、个人求助网络平台等法律规制的空白,细化了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公开募捐、信息公开、法律责任的规制,强化了政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责任和措施,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如,对政府责任的强化,集中体现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政府扶持慈善事业发展之责,包括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给予税收优惠、提供财政支持(购买服务)、实行慈善荣誉褒奖,以及搭建慈善信息平台、健全信用记录等多种相关服务,这是我国慈善事业获得更大发展的重要条件。新修改的慈善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监管之责,以确保慈善事业规范有序发展并增强慈善组织、慈善行为的公信力。因为慈善承载的是人们的慈心善意,不能被欺诈,也不应允许偏离法律的规范,政府的监管应当包括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和一切与慈善相关行为的监管,特别是以慈善之名行欺诈之实的行为的监管。在强化监管的同时,还应当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监管服务的质量,对优质的慈善团队应该充分信任,对不法行为不能手软,以便发挥监管的正面引领作用,为优秀的慈善组织提供更大的自主发展空间。再如,对公开募捐的规制,首次提出了募捐成本概念,同时对合作开展公开募捐作出了具体且严格的规制,这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慈善行为的理性认识,杜绝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对合作方放任不管且衍生出一些不良现象。所有这些,均为实现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充分、良好的法律依据与法治环境。
我国的慈善事业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现代慈善发展经验,但不能视欧美模式为标准答案,而是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政府主导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进而得到发展并发挥应有作用。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特色慈善事业需要服从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服务于全体人民走向共同富裕的大局,并在全局与大局中找准自己的合理定位,走出中国特色的发展新路。这次修法充分体现了中国慈善事业必然要走中国特色之路的要求。如,强调慈善事业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明确要促进社区慈善发展,体现了对我国千百年来亲友相济、邻里互助优良传统的认可与传承;将为特定受益人募捐的个人求助网络平台纳入慈善法更是典型的中国特色,是法律对中国人行善逻辑的认同;对网络慈善规制的完善,也是对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形态的重视,因为我国网民规模庞大、移动支付普及、公众激情捐献均是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等等。由此可见,此次修法意味着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没有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上升到了法治层级,进而融入具体的慈善政策与实践中,真正走出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的康庄大道。
新修改的慈善法正式实施,再加上行政部门出台与法律配套的相关政策,无疑为慈善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创造了更加良好的法治与政策环境。当前的紧迫任务就是要全面、准确地宣传好修改后的慈善法及相关政策,让慈善事业参与主体和公众明了法律法规政策规制及实质精神与具体规范,做到心中有法、行为有据。同时,针对慈善事业发展滞后的现实局面,还需要全面认识慈善事业的多重功能,包括直接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第三次分配)的功能、增强和放大社会保障制度效应的功能、创造和弘扬社会公益价值的功能、为社会成员提供参与社会建设服务国家大局有益途径的功能以及增加就业岗位、助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等其他功能,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理性的社会氛围。唯有如此,我国的慈善事业才能在越来越健全的法治环境和越来越有利的社会环境下,获得与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提速、走向共同富裕步伐明显加快相适应的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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