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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建构

    来源: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0-19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婚姻关系的变动将直接改变部分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影响家庭功能的发挥,家庭矛盾若不能得到及时化解,将阻碍家庭和谐目标的实现,影响社会的稳定,甚至引发极端刑事案件,威胁着家庭成员乃至社会公众的安全。设置诉讼离婚冷静期可避免当事人通过诉讼离婚规避协议离婚冷静期,更重要的是,诉讼离婚冷静期可为人民法院提供区分死亡婚姻和危机婚姻以及化解婚姻危机的时间。

      设置诉讼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为法官提供诊断、修复、治疗婚姻关系的时间,为当事人提供平复情绪、修复婚姻家庭关系以及理性处理家庭矛盾的时间,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同时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应当围绕上述目的展开。

      第一,诉讼离婚冷静期应在难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或婚姻处于危机状态下适用。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官首先需要诊断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以及婚姻关系解除对家庭功能的影响,再以此区分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在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的情形下,设置诉讼离婚冷静期无助于解决家庭矛盾,不仅会延长当事人在婚姻中遭受的痛苦,还可能损害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在当事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下,当事人的利益、家庭的整体利益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应由法官衡量,并在此基础上解决财产争议、未成年人直接抚养权归属争议。在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判断或当事人的婚姻处于危机状态时,法官可设置一定时间的诉讼离婚冷静期,诉讼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夫妻关系若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法官应当以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支持当事人的离婚诉求。

      第二,诉讼离婚冷静期应当具有强制性,冷静期时长应由法官在评估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后确定。诉讼离婚制度是在国家力量的介入下帮助当事人解决婚姻家庭问题,限制个人主义的盲目扩张,引导家庭成员共同承担促进家庭和睦、亲人相爱、养老育幼等责任,降低离婚对家庭功能、社会公共伦理的负面影响。为保障弱势家庭成员的利益以及家庭的整体利益,国家力量可忽视当事人的意愿径直对婚姻家庭作出安排。要实现修复、治疗婚姻关系的目标,“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应成为离婚冷静期适用的前提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婚姻状况、面临的家庭问题都有所不同,对此,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感情状况、离婚原因、对离婚后果的认识以及婚姻关系变动对家庭功能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冷静期的期限。此外,诉讼离婚冷静期的时间不应超过3个月,一方面,过度增加当事人离婚的时间成本可能激化矛盾,促使当事人选择极端手段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面,过长的诉讼离婚冷静期可能导致诉讼拖延,使法官怠于处理家庭矛盾,错过婚姻家庭关系的最佳修复时间。

      第三,诉讼离婚冷静期内,法院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婚姻家庭关系的修复、治疗工作。目前,大部分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趋近于吉登斯所定义的纯粹关系,纯粹关系的核心是亲密关系的维系,亲密关系建立和维系的难度都较高,依赖亲密关系维系的婚姻关系往往较为脆弱,家庭内部也很难修复、治疗婚姻关系。因此,设置诉讼离婚冷静期后,不宜等待当事人自行平复情绪,理性处理家庭矛盾,还需要借助外力疏导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重建健康、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修复、治疗婚姻家庭关系需要调解人员关照到家庭成员的情感需求,修复受损的婚姻家庭关系,引导当事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家庭观念,这就需要调解人员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调解经验,甚至是生活经验。一些法官能够准确依法调整法律关系,却不一定能够回应家庭成员的情感需求,也难以有效化解家庭矛盾。对此,法院应当整合社会力量,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家事纠纷化解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情感辅导等服务,帮助当事人分析各自在婚姻家庭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重构现代婚姻家庭的价值基础,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在修复、治疗婚姻关系的过程中,若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人员也需引导当事人理性处理家庭矛盾,谨慎安排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育方案,弱化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负面影响。

      第四,确保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有效衔接。公众对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一大疑虑是冷静期可能会增加受家暴当事人的安全风险,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自然也会面临类似的质疑。事实上,我国设置有较为完善地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由公安机关向加害人出具告诫书、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冷静期的设置并不会干扰法律对受家暴当事人的保护,关键问题是确保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有效衔接。例如,诉讼离婚冷静期内,参与修复、治疗婚姻关系的调解人员若发现当事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可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加害人的家暴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人民法院确认夫妻一方遭受家庭暴力后,经受家暴当事人同意,应及时终止诉讼离婚冷静期。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fxyj/202410/t20241016_932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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