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日前,民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面临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强化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推动社会组织规模更加适当、结构更加合理、治理更加有效。为推动《意见》更好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会同中国社会报社共同策划了系列解析点评,分别从严格登记审查、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行政执法、创新监管手段等四个维度对《意见》进行解读,帮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广大社会组织进一步学习理解《意见》,共同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俞惠中
《意见》对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作出重点部署,坚持守正创新、破立并举,提出强化内部机构功能作用、加强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等重要举措,清晰呈现了完善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有关制度的任务和路径。要认真把握任务要求,切实加强党建引领,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自治、规范管理,彰显更大优势,发挥更大效能。
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使各类基层组织按需设置、按职履责、有人办事、有章理事”。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社会组织履责、办事、理事的基础性支撑。当前,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中存在的不规范、不民主、不科学情况,已成为制约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从体制机制上推动解决。一是厘清职责。社会组织要依法依章程细化内部机构职权、议事规则和履职要求,建立并落实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特别要扭转部分社会组织理事会虚化、弱化的情况,强化“理事必须理事”,不能把理事仅仅作为一种社会身份,更要切切实实担负起带动和管理社会组织的责任。二是秉持民主管理。民主协商是社会组织运行的重要特点,是人民群众通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的内在要求。社会组织在重大决策中必须坚持充分讨论,一人一票平等表决。同时,要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不民主问题,理事长(会长)在理事会审议议题时应当末位表态,充分听取不同意见,不宜先定调子,更不得以会长办公会等形式代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职权。三是强化内部监督。规范选任监事,落实监事责任,加强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推动勤勉、忠实履职。
把加强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摆在突出位置
合理设置分支机构,是社会组织特别是社会团体分领域、分方向做好会员、财务和业务管理的组织保证,有利于提高工作的专业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一旦分支(代表)机构超出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能力,失管失控,随意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收取费用,就极易引发违法违规问题,外溢造成社会风险。一是坚持规范设置。社会组织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必须经理事会充分论证表决,名称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有关规定,业务范围经社会组织授权,且不得超出社会组织业务范围。二是落实主体责任。社会组织对分支(代表)机构开展的活动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运营,不得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三是强化日常管理。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其负责人、项目、活动、财务及对外合作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确保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组织授权范围内规范开展活动。
强化财务监管,保障非营利属性
非营利性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属性,是社会组织财产管理的核心要求。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要求,有效利用、规范管理自身财产。一是健全管理制度。结合自身情况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监督主体、范围、程序和权责。二是强化公开透明。加强财务情况内部通报,保障会员、理事、监事等知情权,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内部监督。三是合法安全有效使用财产。落实重大对外投资集体审议、关联交易主动披露等规范要求,确保社会组织财产使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健全内部治理风险防范机制
近年来,内部矛盾逐渐成为社会组织运行的重要风险来源,有的社会组织业务活动、人员换届等出现停摆,成为“僵尸型”社会组织,有的甚至内部矛盾外化,引发社会风险。必须坚持底线思维,提高社会组织内部运行的风险防范化解能力。一是坚持预防在先。健全和落实证书、印章、文件等管理制度,加强档案资料保管,做好会员、理事等重要信息记录、报备和公开等工作,预防和化解可能出现的人员、事项等争议。二是强化民主协商。发生内部争议时,首先应当依托理事会等内部机制,通过查阅历史资料等方式澄清事实,通过民主协商推动达成一致。三是坚持依法解决。对于难以通过协商解决的内部矛盾纠纷,社会组织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寻求解决办法,可根据纠纷事项性质和管理权属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指导,或通过调解、司法程序等方式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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