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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收费合规建设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16

      李自若

      近期,民政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其中有关规范社会组织收费的内容,结合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对其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解读。

      社会组织收取会费应遵守的要求

      社会组织收取会费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是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向非会员企业或者个人收取会费;二是列入社会组织会费保障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三是不得向同一家会员多头重复收取会费;四是不得采用“收费返成”“抽成”“分成”等方式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社会组织开展承担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事项活动并收费的要求

      部分社会组织受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或者承担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这些收费事项具有特殊性,容易产生利用行政权力、行政影响力强制收费、搭车收费等问题。对于这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是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即在住所或者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避免收费不透明。二是禁止强制入会、强制收费。除了法定入会的情形外,社会组织不得借助管理职能和行政委托事项,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三是禁止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服务并收费。即不得通过与行政机关联合发文、利用行政机关委托事项、通过行政机关违规设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等方式,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违规收费的类型

      对于社会组织开展经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如有违反,属于违规收费: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对于社会组织开展未经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并收费的,属于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民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社会组织开展职业资格认定、培训或评价等收费活动应遵守的规定

      协会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二是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协会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并收取费用。严禁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及以考试为名推行培训。

      经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开展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定培训,应当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财政经费予以保障。确需收费的,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

      开展资格考评、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等活动,应当以实质性考核、检测、鉴定、认证等结果、数据为依据,真实、客观进行评价,不得开展无实质性服务的“买证卖证”活动。

      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并收费的规定

      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开展经营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提供同质化严重、与公开信息高度雷同的非原创性内容。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修习学时维持证书有效性的,应当明确认可学时的其他方式,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或个人只接受协会自身举办的继续教育。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仅以挂名方式参与并收取费用。组织编制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所需费用应由协会承担,不得以参编费、署名费等方式挂名收费,不得以给予标准号为名收取管理费。

      社会组织违规收费行为如何处理

      对于违规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如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考试费等,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等依法依规处理。对于违规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如只收费不服务、强制收取服务费等,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依法依规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据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发现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作者单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原文链接:http://smzt.gd.gov.cn/mzzx/llyj/content/post_4525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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