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政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民函〔202010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梅河口市政府将梅河口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更名调整为梅河口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未保委)。
一、主要职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要承担组织联络和协调各相关部门的日常工作,落实市未保委议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牵头协调和推进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政策、规划;指导各乡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统筹、协调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研究审议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各乡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任务完成情况;督办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处置工作;总结、交流、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规则。市未保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在市未保委会议召开之前,可由市未保委办公室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市未保委议题和需提交市未保委议定的事项。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市未保委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情况,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落实情况定期报告市未保委。市未保委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处置开展督办,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三、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深入研究未成年人保护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及时向市未保委提出讨论的议题,按要求参加市未保委会议,认真落实市未保委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市未保委作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市未保委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推动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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