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王某在篮球馆内,与张某因打篮球问题产生纠纷,继而相互辱骂,随后王某用右手击打被害人张某左侧面部一拳。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外伤致下颌部损伤,其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并支付张某医疗费人民币86721.67元。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王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鉴于王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庭审中,法官对王某进行了法庭教育,王某言辞恳切地承认错误、幡然改悔,表示今后将努力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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