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西充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判令被告人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责任,对该类违法犯罪行为起到强烈震慑作用,切实防范此类违法犯罪滋生蔓延。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6月到2024年2月期间,赵某和钱某等5人多次以食用为目的在西充各乡镇使用弹簧套、网鸟板、竹鸡套、播放器、报警器等工具猎捕竹鸡16只,野鸡1只,果子狸1只。
在西充县人民政府通告中,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禁猎期,西充县行政管辖区域为禁猎区;本案中被告使用的网套、高频声波装置属于通告中规定的禁用工具。
2024年3月1日,赵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钱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依法惩处。赵某等5人的行为侵害野生动物资源,损坏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钱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扣押在案的各类工具予以没收;扣押的野生动物死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判决被告五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7500元,并在南充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人和野生动物都是自然的一部分,与自然一起构成生命共同体;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善待野生动物,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要因为口舌之贪或一时利益走进犯罪的深渊,悔之晚矣。
本案在对非法狩猎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对行为人判处惩罚性赔偿,加大其违法成本,对行为人及潜在违法犯罪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杜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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