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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李正国:减轻重整企业税收负担 适当前移信用修复申请节点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11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周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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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提交了一份关于破产重整企业涉税问题建议的提案。

      

      近年来,一批濒危企业通过破产重整涅槃重生,有效避免了因企业破产清算而带来的职工下岗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使宝贵的企业资源得到最大限度利用。对于破产重整领域的税收问题,李正国表示,近些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解决了一些企业破产重整中遇到的税收问题,但仍有部分问题制约着破产企业重整的成功。

      

      李正国认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投资人、重整企业最大的愿望就是大规模“削债”,破产企业已经债务缠身、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法院、管理人、债权人都在努力创造条件促使其起死回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将会减轻破产企业负担,促成其顺利进行重整。在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样面临较大损失,本着盘活资源和挽救企业的目的,在重整计划中各方主体均作出了妥协和让步,如果能对其给予税收优惠,更能体现对破产重整的支持。他建议:“对破产程序中经管理人依法认定的资产损失、亏损或者债务豁免所得等债务重组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切实减轻重整企业的税收负担。”

      

      “建议对破产程序中企业职工一次性受偿的工资债权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给予优惠,避免职工在获得一次性债权清偿时缴纳因长期欠付工资导致的畸高税费。”李正国告诉记者,在破产程序当中,职工债权的清偿除了部分持有一定资金的债务人能够做到定期或不定期的部分清偿之外,更多企业是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或者《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对职工债权进行一次性清偿。破产企业的职工经常面临一次性受偿债务人欠付多年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较高的税前收入也一并提高了应纳税额和税率,导致终于获得债权清偿的职工需要支付相较平摊到每年收入应当缴纳的税款更高的金额。本着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为首要原则的破产程序,通过在清偿职工工资债权时对职工给予税收优惠或减免是其应有之义。

      

      此外,李正国建议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明确适用有关信用修复的规定,并将信用修复申请节点适当前移。实务中,存在税务机关以欠缴滞纳金、罚款尚未核销为前提,不愿为破产重整企业办理纳税信用修复的个别案例。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专门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操作细则,实务中对申请修复时间、评定标准、解除惩戒措施等问题未有定论。各地实操规定表述多为“参照新设企业评定”,但不能改变其修复的本质。一般情形下,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所衔接的是《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通用流程,即按比例恢复所扣分数,再按得分评级。如果按新设企业评定,将会对破产企业信用修复造成一定影响,同时将信用修复申请节点适当前移,有利于鼓励重整企业尽快纠正失信行为,同时有力支持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企业正常经营,保障重整计划顺利执行。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fzrw/20230307/2719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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