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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检察监督的“显微镜”——记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 田旭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5-20

      田旭,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自2017年转岗到民事检察部门后,田旭埋头钻研业务,主动承办各种新类型案件,像一台不放过任何细节的显微镜,以精准监督不断做强民事检察。

      5年多的辛勤耕耘,田旭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二等功各1次,被评为“全省民事检察业务专家”。

      田旭

      田旭

      带着问题出发

      “如何做到精准监督”

      来到民事检察部门后,部门内浓厚的学习氛围、同事间比学赶帮的工作状态让田旭备受鼓舞,他以最快速度进入角色,在办理案件的实战中积累总结经验。

      田旭一直牢记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检察工作的要求——加强精准监督,注重选择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监督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下转02版)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如何做到精准监督,如何达到纠偏、创新、引领效果,这是田旭经常思索的问题。在办理某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跟进监督的一起案件中,田旭在能动履职的同时,也找到了“如何进行精准监督”的思路和方法。

      再次跟进执行监督

      “追求公平正义何计得失”

      在这起案件中,某建筑公司作为第三人,被法院裁定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均被驳回。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均未被采纳。

      受理案件后,田旭首先考虑到该市检察院已经跟进监督过一次,以往还没有再次跟进监督的先例。检察机关两次监督,法院均未采纳检察建议,可见检法两院意见分歧之大,如果贸然跟进,一旦再次不被采纳,将给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造成很大影响。

      “我们真的不欠被执行人的钱,我们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但法院还是让我们替被执行人偿还欠款,实在太冤了!”面对压力,田旭暗暗提醒自己,务必谨慎稳妥,既要严格监督标准,更要兼顾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田旭选择从理清事实入手,首先询问了建筑公司负责人。

      通过审查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建筑公司提供的上千页原始账目,田旭对建筑公司主张的事实形成内心确信。他大量查阅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案例,认真梳理各种理论实务观点,归纳提炼出法院错误适用收入和到期债权执行措施、违法审查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异议、明显突破民事执行审查权与审判权边界等监督意见。

      这样看来,法院执行确属违法,再次跟进虽无先例,但也绝非禁区。田旭内心笃定:应该大胆尝试,追求公平正义何计得失!经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集体研判和院领导审查,田旭提出的检察建议最终被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前审法院错误裁定被撤销,案件得以纠正。建筑公司彻底摆脱了无故背负10余年的500多万元债务。该案成为我省三级检察院接续监督成功的首例。

      挖掘典型意义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

      案件成功办理后,如何将办案效果发挥到极致,真正实现纠偏、创新、引领价值,为做强民事检察添柴助力,是田旭继续思考的问题。他没有“止于个案”,而是深入发掘该案的典型意义,精心撰写的案例材料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对于这一案例,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给予高度评价:“本案中三级检察机关通过三次执行监督,对民事执行领域的一些普遍性问题具有指导意义。”该案被写入《2021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田旭并未止步于此,他持续深入钻研,对执行到期债权检察监督理论进行升华,撰写的题为“执行到期债权民事检察监督实践与思考”理论文章在《中国检察官》刊发,该文章揭示了过去一段时期民事执行领域存在的超越职权“以执代审”等突出问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对民事执行工作具有较强的纠偏价值和指导意义。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07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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