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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人运营多个盗版小说APP 上海闵行法检两长同庭审理这起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件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03

      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杜某某、田某某、徐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一案近日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院长王宇展担任审判长,闵行区检察院检察长胡春健出庭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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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闵行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起,被告人杜某某、徐某某、田某某在他人指使下参与运营多个盗版小说APP,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上架海量网络小说,并注册120余家公司为上述APP进行域名备案登记、开设充值子账号推广引流。被告人与多个知名广告推广平台签订承接广告协议,约定由平台将广告植入盗版小说APP,通过大众免费阅读侵权小说时强制跳出广告以赚取流量收益。其中杜某某负责与APP实际运营人直接对接联系,统筹注册公司管理、APP业务推广等工作;徐某某负责协助杜某某进行上百家公司注册、充值账号推广引流账号等工作,田某某负责管理广告收入等财务统计工作,三人约定以每月广告流量收益金额扣除APP实际控制人份额后按比例进行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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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2022年3月起,三人在明知上述APP上传播的作品多次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仍继续参与运营,其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小说作品3000多件。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

      在辩论环节,针对被告人犯罪所得的认定方式、主从犯认定、是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等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公诉人从法律适用、地位作用及社会危害性等角度详细论证了被告人在犯罪中非法获利巨大、对整个侵犯著作权犯罪环节起到重要作用,不宜适用缓刑,建议对三名被告人判处三年到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从预防再犯罪的角度对三名被告人建议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从业禁止条款,禁止本案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一定期限从事网络运营等相关职业。

      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表示愿意退出违法所得,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法庭将择期宣判。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45/2023-12/31/content_127043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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