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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女为继承养母遗产起诉18名代位继承人 法官:建立收养关系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18

      老人一生未结婚生子,虽收养了一名养女,但未办理收养手续。过世前,老人未立遗嘱,她留下的房产养女能继承吗?近日,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纠纷,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彰显了法律温度。

      

      案情 养母去世房产不能过户

      女子普某某一生未婚,也未生育子女。1981年,普某某收普某为养女,同年,普某的户口被迁移至普某某的户头上,但二人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过收养手续。

      此后,普某一直照顾普某某生活起居至其百年。1995年,普某与丈夫出资购买了位于牟定县龙川市场的1幢房屋,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普某某名下。

      2012年,普某某去世,因未办理过收养手续,登记在普某某名下房屋不能过户到普某名下。

      因普某某的父母均已去世,其本人未生育子女,也未立遗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普某遂将18名代位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将登记在普某某名下位于牟定县龙川市场的房屋归普某所有。

      调解 养母名下房产归养女所有

      18名被告均为普某某的直系姊妹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属于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人。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18名被告均认可普某某与原告普某的收养关系,且认可原告普某对普某某尽了赡养义务。

      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18名被告自愿放弃登记在普某某名下位于牟定县龙川市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普某某名下位于牟定县龙川市场的房屋归原告普某所有。

      释法 如何理解代位继承和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该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必须满足4个条件:

      1.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有代位继承权的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受辈分限制;

      3.代位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一般只能继承他们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如果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收养是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关系是国家通过法律制度对公民身份关系拟认,“收养关系的确立”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民事权利义务的设立,与公民的切身权益相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1999年4月1日实施,规定了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因缺乏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成立事实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也规定,收养应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应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法官提醒,建立收养关系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这样不仅有利于构建稳定的家庭亲子关系和社会关系,还能避免财产继承等纠纷。

      (云南政法融媒体中心)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1/2024-06/13/content_127317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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