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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漫”谈 | 老人在养老服务机构意外受伤,谁来担责?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5-10-22

      普法“漫”谈:老人在养老服务机构意外受伤,谁来担责?

      张某因下肢瘫痪,需要特殊照顾遂与某养老公寓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并入住张某每月按时向某养老公寓支付看护费用

      

      某日,张某的女儿小张到某养老公寓探望时

      才得知几日前张某腿部因电器着火被大面积烧伤

      当即将张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出院后,小张与某养老公寓

      就赔偿金额问题多次协商未果

      张某遂将某养老公寓诉至法院

      

      

      经法院依法调解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某养老公寓当庭给付张某

      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万元

      

      

      

      本期普法法官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法官王洪伟

      老人在养老服务机构意外受伤,养老服务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养老公寓作为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履行合同义务,不仅要按照合同约定对老年人进行悉心照顾,还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履行相应的通知、注意、关怀等附随义务。本案中,养老公寓未尽到养老服务合同约定的照护义务,且老人受伤后未履行通知家属等附随义务,老人有权要求该养老公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生活中应当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在选择养老服务机构时,老人和家属不要轻信养老服务机构的宣传,需注重实地考察,切身了解环境设施、护理人员素质等真实情况;在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时,需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便在后续维权过程中能够有据可依。若发现养老机构存在管理漏洞或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应及时提出并督促改进;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后,子女仍需重视对老人的日常探视和关怀,了解老人身心健康状况,排解老人心中烦忧,加强与护理人员沟通,及时了解老人实际需求,切实履行好作为子女应尽的监护义务。同时,也提醒养老服务机构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和专业化服务水平,以便为老年人提供更优质的日常养老服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44/2025-10/13/content_128052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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